9.1 一般规定
9.1.1 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用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处理后水质要求,经过调查研究以及不同工艺组合的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水厂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操作管理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研究确定。
9.1.2 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生产能力,应按日供水量加水厂自用水量确定,必要时还应包括消防补充水量。
城镇水厂的自用水量应根据原水水质、所采用的处理工艺和构筑物类型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城镇水厂的自用水率一般可采用设计水量的5%~10%。
注:当滤池反冲洗水采取回用时,自用水率可适当减小。
9.1.3 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参数必要时应按原水水质不利情况(如沙峰、低温、低浊等)下所需供水量进行校核。
9.1.4 设计城镇水厂时,应考虑任一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而停运时仍能满足当时的供水要求。
9.1.5 净水构筑物应根据需要设置排泥管、排空管、溢流管或压力冲洗设施等。
9.1.6 城镇水厂应根据当地环保的要求,对排泥水进行妥善处理和处置。
9.1.7 当滤池反冲洗水回用时,要避免有害物质和病原微生物等积聚的影响,必要时可采取适当处理后回用。
9.2 预 处 理
9.2.1原水的含沙量或色度、物、致突变前体物等含量较高、嗅味明显以及为改善凝聚效果可在常规处理前增设预处理。
9.2.2 当原水含沙量高时,宜采取预沉措施。在有天然地形可以利用时,也可采取蓄水措施,以供沙峰期间取用。
9.2.3 预沉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原水含沙量及其组成、沙峰持续时间、排泥要求、处理水量和水质要求等因素,结合地形条件采用沉沙、自然沉淀或凝聚沉淀。
9.2.4 预沉池的设计数据,应通过原水沉淀试验或参照类似水厂的运行经验确定。
9.2.5 预沉池一般可按照沙峰持续时间内原水日平均含沙量设计。当原水含沙量超过设计值期间,应考虑调整凝聚剂投加或采取其它措施的可能。
9.2.6 预沉池应采用机械排泥。
9.2.7 生活饮用水原水的氨氮、臭阈值、微污染物、藻含量较高时,可采用生物预处理。生物预处理池的设计,应以原水试验的资料为依据。进行生物预处理的原水应具有较好的可生化性,且不含抑制生物处理的有害物质,水温宜高于5℃,
9.2.8 人工填料生物预处理池,宜设置曝气装置。
9.2.9 人工填料生物接触氧化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为1~2h,曝气气水比宜为1:1~2:1。
9.2.10 颗粒填料生物滤池可为下向流或上向流。填料粒径宜为2~5mm, 填料厚度宜为2m,滤速宜为4~7m/h,曝气气水比宜为1:1。下向流池气水反冲洗强度宜为:水10~15L/s·m2,气10~20L/s·m2。
9.2.11 采用氯预氧化处理工艺时,加氯点和加氯量通过试验确定,应尽量减少消毒副产物的产生。
9.2.12 采用臭氧预氧化时,应符合本规范9.9相关条款的规定。
9.2.13 采用高锰酸钾预氧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锰酸钾一般宜在水厂取水口加入;如在水处理流程中投加,先于其它水处理药剂投加的时间不宜少于3min。经过高锰酸钾预氧化的水必须通过滤池过滤;
2 高锰酸钾预氧化的药剂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精确控制,用于去除微污染物、藻和控制嗅味的高锰酸钾投加量一般为0.5~2.5mg/L;
3 高锰酸钾的用量在15kg/d以上时可采用干投。湿投溶液浓度宜为4%。
9.2.14 原水在短时间内含较高浓度溶解性物、具有异嗅异味时,可采用粉末活性碳吸附。采用粉末活性炭吸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粉末活性炭投加点宜根据水处理工艺流程综合考虑确定。一般宜加于原水中,经过与水混合、接触10~15min后,再投加凝聚剂或氯。
2 粉末活性炭的用量根据试验确定,一般为5~30mg/L。
3 湿投的粉末活性炭炭浆浓度可采用5~10%(按重量计)。
4 粉末活性炭的贮藏、输送和投加车间,应有防尘、集尘和防火设施。
9.3 混凝剂和助凝剂的投配
9.3.1 用于生活饮用水的混凝剂或助凝剂产品必须符合卫生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的要求。
9.3.2 混凝剂和助凝剂品种的选择及其用量,应根据原水混凝沉淀试验结果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水厂运行经验等,经综合比较确定。